2008年12月5日 星期五   [设为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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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财政工作十不准

    一、不准编制财政赤字预算、决算。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和预算调整必须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同时报经本级人大批准后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财政决算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财政预算的执行结果,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和编报赤字决算。
    二、不准违反规定列收列支,保证财政收入的真实性和质量,竭力开发财源,努力提高财政收入占CDP的比重,增加本级财政的可用财力。
    三、不准贷款或挪用上级专款入税。
    四、不准越权或随意减税、免税,以费代税,严禁税收交易,以税谋私,要严格依法收税、依法行政。
    五、不准将财政收入挪作他用,财政收入必须按时足额缴人国家金库,乡(镇)金库未经批准不准办理退库。
    六、不准擅自举债、集资和为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七、不准设立"小金库",严禁贪污私分,侵占国家资财,严禁坐支挪用税款。
    八、不准预算外资金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竭力把预算外资金纳入专户管理。预算外收支,政府调控要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实行规范化管理,全面实施收支分离,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的管理办法。
    九、不准挪用、拖欠干部职工工资,确保按月足额发放,市乡(镇)尽力同步运行。
    十、不准搞无正当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严禁高消费支出,乱发滥补、大吃大喝,互相攀比、请客送礼,收受贿赂,挥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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