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的库存现金只能是核定的备用金。
(二)遵守现金的使用范围。根据《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补助工资、津贴(实行工资银行代发除外)。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
7、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三)因公外出人员携带必要的现金要填写借款借据,并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四)因公外出人员借款应及时报账。返回后必须一周内报账,不准长期借款。如因单据不全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报账,必须先将余款交回,待手续完备后随即结清。
(五)其他项目所借现金必须及时归还,不准用白条顶抵库存现金。
(六)设备购置和基建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不得使用现金。
(七)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要及时缴存财政专户,不得私存私放或坐收坐支。
(八)、经费管理中心会计要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现金收付制度。收款要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现金管理要做到十不准。即:
1、“钱帐分管”,不准一人兼管。
2、不准用白条顶抵库存现金。
3、不准因私事借用公款。
4、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5、不准造假套取现金。
6、不准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
7、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公款私存。
8、不准帐外私设“小金库”、“小钱柜”。
9、不准单位和个人坐支各种收入。
10、不准用有价证券抵顶现金。
(九)发现现金短少或长余时,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如实向领导汇报,不准私自处理。
(十)经费管理中心不定期对各单位备用金管理的情况进行盘查,如有违规的,按《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时,必须2人以上同行,必要时有保卫人员共同取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