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稽核制度

  (一)实行稽核制度。各柜组经办的所有会计业务,由主管会计审核稽核后,进入档案室集中保管。
  (二)对原始凭证的审核
   1、所有原始凭证都必须经有权限的会计按规定程序审核无误后,作为经济业务的证明,成为编制记帐凭证和登记帐簿的合法依据。
   2、凭证审核以国家财经政策、法规、会计制度、单位的收支预算为依据。
   3、购买商品或接受提供劳务取得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发票或合法的收据。自制的原始凭证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4、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内容完整。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标准)、金额。
   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③凡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个人的收款证明。
   ④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票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除外),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⑤职工因公出差借款, 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据。
   ⑥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的业务,应将批件和有关资料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专资金用款计划审批单、物资验收单、工程验收记录、国有资产调拨单、预算外资金结算单。如果批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当在凭证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5、对原始凭证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①项目填写是否齐全、签章是否完备,有无填制日期和编号。
   ②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数量、单价(标准)、金额、日期是否填写完整。
   ③外来凭证是否填写接受单位,有无填制单位的公章和开发票人签章。
   ④若发现手续不完备、填写不正确、记载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及时退回、补办手续或更正错误 。
   6、对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的真实、合法、合理性进行审核。
   ①原始凭证上是否注明事由和有关依据,实物是否有实物验收人签章。
   ②数字计算是否准确,大小写是否一致。
   ③发票与所附附件是否相符。
   ④是否专款专用、有无贪污浪费、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
   7、对支出凭证的支出额与预算口径的预算指标进行核对,是否按预算口径开支。
   8、如果发现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报账员和会计人员应拒绝受理。
   9、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伪造和涂改凭证等违法行为,除应拒绝受理外,还应及时报请有关领导和部门严肃处理。
   (三)对核算业务的审核、复核和稽核。包括对柜组会计办理的单位会计业务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会计法规;是否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准则;帐务处理是否真实准确;会计科目是否规范运用,核算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等。
   (四)实行互审、互核制度。会计人员经办的报账和核算业务必须经本柜组另一名会计人员复核,主管会计审核(特殊情况由中心指定人员进行复核),主管会计、经办人、复核人在相关凭证上签章,对该项业务负有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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