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
1、研究制订金融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地方性商业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担保等机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监管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性金融机构国有资产权属界定、登记和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地方性金融机构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政策,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参与地方性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和金融机构上市所涉及的财产评估及其合规性审核。
3、汇总和审批地方金融机构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研究和制订对政策性地方金融业务的财政补贴政策。
4、参与研究制订地方性商业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担保机构的关闭、破产等有关政策和制度,拟订相关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并参与清算工作。
5、研究和处理地方金融债务问题,并负责办理向上级专项金融借款的有关事宜。
6、草拟地方政府外债管理的有关制度;编制政府外债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预决算。
7、负责政府外债的借贷、统计分析和贷款信息发布工作;拟定政府统借统还外债的省内转贷制度并负责具体实施;研究和建立政府外债偿债基金。
8、承办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对外磋商、谈判和签约的有关工作;负责接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工作;负责审核贷款项目的财务偿还能力,落实借款和担保责任;承担贷款项目执行中的协调、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和履行实施机构的职能。
9、拟订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转贷、采购、偿还等管理制度,
10、贯彻落实政府内债政策、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内债 发行、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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