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① 接受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委托,承办实施有关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
    ② 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
    ③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网络,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和服务信息,调查市场供求状况,记录政府采购过程;
   ④组织实施具体采购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公布采购信息,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⑤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代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代理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
    ⑥代理采购过程结束后,以法律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采购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有责任及时将中标文件、采购过程记录、采购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副本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机构;
   ⑦有权拒绝和防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过程的非法干预,有权按规定向采购人收取法定的代理费用。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
     ①凡是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应当自动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委托谁出资,就为谁实施代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和指定社会招标代理机构;
     ②对代理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不属于公开招标的采购信息,如果有供应商提出要求,政采购代理机构同样有义务将有关情况告知供应商;
     ③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采购代理业务,并遵守有关制度和政策要求,提供良好的服务。
     必须按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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