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平等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
   第二、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
   第三、自主、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的竞争;
   第四、如果是公开招标采购,供应商有权在正式投票前,就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和质疑,特别是有权就招标文件中一些有歧视性或模棱两可,出现误导的内容提出询问或质疑;
   第五、自主、平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保守自身的商业机密;
   第七、供应商有权监督政府采购过程依法公开、公正进行;
   第八、供应商有权保护自身正当、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第九、如果政府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因故要变更或中止采购合同,必须与供应商进行协商,供应商有权要求保护自身正当利益,要求采购人给予合理的赔偿;
   第十、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采购合同;
   第十一、其他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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