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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利川市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作者:财政局 文章来源:利川财政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4-28 【


                                             利财发[2004]246号



各财政分局: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利川市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有关文件精神和财政部财农[2002]156号文件印发的《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和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现金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含兼用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第四条 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后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审核、下拨到省级财政部门,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经州、市财政局拨付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分局。
    第六条 现金补助由各财政分局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每个退耕农户。
    第七条 现金补助兑付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具体实施。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归集分乡镇、村组和农户的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花名册,填写《湖北省利川市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手册》(以下简称《现金补助手册》)的基本情况,并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交退耕农户保存;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资金的调度、现金补助的发放及其财务核算监管。
    第八条 退耕农户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下,持林业部门签字盖章的《现金补助手册》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财政分局领取现金补助。财政分局凭退耕农户持有的《现金补助手册》和有效身份证件,与林业部门提供的现金补助花名册核对无误后,填写《现金补助手册》中的当年度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合格面积”(当年造林当年补助)、“成效验收合格面积”(历年造林当年补助)和现金补助“兑付金额”、“兑付时间”等,并将现金补助直接发放给退耕农户,经办人和退耕农户均在现金补助花名册和《现金补助手册》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 各财政分局以退耕农户签章的现金补助花名册作为唯一、合法、有效的现金补助支出原始凭据,并据此编制汇总表,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列报支出。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金补助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各财政分局应在全面完成当年度现金补助兑付工作后15天内将现金补助的兑付、使用、管理等情况总结上报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汇总上报州财政局。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现金补助的监督管理,财政分局要建立健全现金保管制度、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管理,确保现金补助按政策及时、足额地发放到每一个退耕农户手中。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从发放给退耕农户的现金补助中抵扣有关税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截留、挤占、挪用现金补助。
    第十三条 现金补助的发放情况要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分别在市、乡镇办、村三级实行公示,并建立举报制度(市财政局举报电话:0718—7282541,市退耕办举报电话0718—7285395),接受社会、审计和纪检监察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现金补助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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