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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煤矿企业税费“一站式”征收实施办法

作者:财政局 文章来源:利川财政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4-28 【


     第一条  为优化煤矿生产经营环境,方便煤矿企业缴纳税费,保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规范税费征收秩序,支持发展煤炭产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利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对象:凡本市原煤生产企业及柏杨煤铁综采企业,均为煤矿“一站式”税费征收对象。
    第三条  征收原则:统一标准、据实征收、综合稽查、强化管理、协调发展。
    第四条  征收范围:国税、地方各税、环保部门规费、国土资源部门规费、水保部门规费、卫生部门规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费、工商部门规费、矿山救护费。
    第五条  征收标准:按照税费征收政策,结合原煤售价,分年度确定煤矿税费征收标准。2006年,煤矿税费“一站式”征收标准为38元/吨(基建矿工程煤销售征收标准参照执行);柏杨煤铁综采矿按28元/吨计征,有关税费在“一站式”吨煤征收标准基础上按比例同减。
    第六条  征收基数确定:原则上实行据实征收。按“规模起征”的原则,2006年可先实行征收办法,其征收基数由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税费征管部门及产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及生产采掘关系等共同核定,年初按月下达煤炭税费上缴入库任务。相关部门要加大煤矿井口安装煤炭产量源头式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力度,源头式电子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后,实行据实征收。
    第七条  征收主体:以相关税费征收部门为主体,实行“一站式”征收。煤矿企业将应缴税费直接缴入市财政局煤矿“一站式”征收专用帐户;逾期不缴纳者,除收取滞纳金外,由市安委办组织相关税费征管部门进行督办征收。
    第八条  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煤矿企业根据煤炭销售需要,可在国税部门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按8元/吨结算煤矿“一站式”征收税费中的增值税部分,增值税总额超过核定总额的由企业另行缴纳。
    第九条  资金入库。煤矿企业于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应缴税费直接缴入市财政局煤矿税费“一站式”征收专用帐户,市财政局每月15日和月底两次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征管部门提供煤矿税费入库进度报表。
    第十条  资金解库。煤矿税费“一站式”征收相关部门每月安排专人开票,经市财政局核实无误后,将国税、地税按收入级次缴入金库,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资金性质缴入金库及财政专户,垂直管理部门收费缴入其单位帐户。
    第十一条  票证管理。在结算分解资金时,由煤矿税费“一站式”征收所涉相关部门安排专人开据征收项目相应的票据。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相关职能部门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领取“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已开据的票证经市政府审定后,当日即解库划转资金。市财政局凭“记帐联”入帐,煤矿企业在市财政局取得“交款联”后入帐。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煤矿税费“一站式”征收入库资金统一纳入市财政局管理。设立只有同城转帐权限的专用帐户,每月及年底资金分解结算后,不留余额。市财政局须建立总帐、银行日记帐、煤矿税费入库明细帐、资金分解明细帐目等帐簿,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征管稽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税费征管部门,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开展煤矿税费征收稽查工作,对阻挠、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当月欠、抗缴税费的煤矿企业,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缴欠、抗缴税费。
    第十四条  切实改善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监察、财政、审计、发改部门要严肃查处对煤矿企业乱收费、乱罚款、滥摊派行为,切实保护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实行煤矿税费“一站式”征收后,税费征收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相关检测、监督、服务工作,不得再向煤矿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利政办发[2005]1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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