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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财政局 利川市监察局 利川市审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的规定

作者:财政局 文章来源:利川财政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4-28 【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了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和遏制在财务活动中的腐败行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实行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经市政府批准可单独核算的医疗单位除外)由市会计核算中心集中代理核算。市直会计核算中心按单位建帐核算,各单位只设一名出纳报帐员。各乡镇直单位及农村工作站的财务收支全面实行会计零户统管。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根据单位的支付申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及工程项目上。市直各单位必须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程序办理资金业务,不得隐匿、截留、坐支收入,不得虚报支出计划、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或使用性质。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要通过资金支付监控系统,监督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
    三、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工程、货物、服务类)的设备购置、小车修理和其他已列作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市直各单位及各乡镇必须按照经市政府审批的采购计划,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采购申请,由市采购中心在保证质量、降低价格的原则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程序和要求集中采购,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属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集中采购配发的工程物资,应向市采购中心备案。
    四、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政府,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闲置资产的调剂、处置,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并将企业改制后的国有资产、市房管所管理的公房、抵交社保基金的固定资产纳入市政府国资营运中心管理。对依法处置的国有资产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应由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其出租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出租出让国有资产,更不得坐支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各单位对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事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置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公开竟卖处置。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应交本级财政,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严禁将国有资产变价收入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不足。
    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及招投标管理。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事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3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程序和要求公开招投标;对3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必须以邀请招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邀请招投标必须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
    各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并留足工程保证金和工程款。严禁行政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施工方或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或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购置、领用和处置规定,防止资产流失。市直会计核算中心及乡镇财政分局应建立资产分类账,各单位应相应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实行账、卡合一,并明确实物负责人,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七、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及各乡镇财政分局应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履行票据领发手续,严格执行票据使用、管理、缴销制度规定。各单位按政策规定在组织收入时,必须填开和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严禁不开收据或用自制收据及白条收费和罚款。严禁跨辖区领取财政收费票据。
    八、加强银行帐户管理。 除市乡财政按规定在本地开设财政基本帐户和专用帐户外,市直单位及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都不得开设银行帐户(包括存折户),严禁公款私存。一律取消乡镇财政在市城区银行或者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的银行帐户(不含都亭、东城办事处)。市直单位向乡镇拨付专款必须直接拨入乡镇财政专户,不得以现金的形式拨付。
    九、实行举债审批制度。严禁举债用于机关运转或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向外举债,一次金额在1 万元以上的,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举债。
    十、实行单位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财务,主要领导不得直接经手单位财务收支。较大的单笔费用开支,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它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利川市财政局
                                                                      利川市监察局
                                                                      利川市审计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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