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任用无《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二、不准提供,出具或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三、不准指使,授意,威协会计人员伪造,篡改会计凭证,帐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四、不准私设“小金库”,搞“两套帐”。
   五、不准以估计成本,定额成本,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或任意调整成本。
   六、不准隐瞒不报、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
   七、不准拒绝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检查,隐匿、谎报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八、不准随意撤换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
   九、不准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十、不准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人员调动或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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