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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财政局 文章来源:财政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4-28 【


                                             鄂财际发[2O04]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一、为了规范我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费的提取、使用,保证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各级项目办工作正常开展,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财世字[1998]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二、项目管理费的适用范围
    根据贷款项目管理需要成立的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自项目与国际金融组织谈判后,直至实施期间发生的、与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谈判前的费用自行筹措解决),由项目管理费开支。
    三、项目管理费的来源
    各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正常经费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内安排解决。预算内未安排经费的,可按规定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由项目资金中提取的管理费应列入贷款项目的总概算,一般从国内配套资金中提取。在征得财政部和国际金融组织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在贷款资金中安排,但不得重复计提。
    四、项目管理费的收取及其管理
    项目管理费根据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收取办法。资金来源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预算拨付给各级项目办使用。资金来源由省级项目办统一从配套资金中提取的,由省级项目办提取后,按计划和比例分配给有关市州、县(市)项目办。资金来源由各级项目办自行筹措的,由各级项目办按规定比例提取。省级项目办没有管理费资金来源的,由有关市、州、县(市)项目办或项目单位提取后按规定比例上交省级项目办使用。
    除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按预算内资金管理外,不论从哪个渠道提取或收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范畴,实行收入由各级项目办公室交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至项目办公室使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项目管理费的计提方式、数额
    省级项目办在项目实施前,应根据事先明确的管理权限,确定今后若干年内管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预计工作量,并根据国家有关的费用开支标准,计算出整个项目实施期间所需管理费总量,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计提。提取时,按当年编制的项目管理费计划分年提取,以人民币计提。
    项目管理费所提取的总额与美元等值,不能超过下列规定数额:
    1、世行贷款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O万美元)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2.5%;
    2、世行贷款额在30O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之间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2%;
    3、世行贷款额在5000万美元至10000万美元(含10.000万美元)之间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1.4%;
    4、世行贷款额在10000万美元至15000万美元(含15000万美元)之间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1%;
    5、世行贷款额在1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0.8%。
    六、项目管理费的具体开支范围:
    (1)项目管理机构开办费(仅限于在贷款谈判之后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
    (2)会议费;
    (3)培训费;
    (4)翻译费;  
    (5)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
    (6)邮电通讯费;
    (7)办公费;
    (8)车辆燃料、维修费及保险、养路费等相关费用;
    (9)资料费;
    (10)外事接待费;
    (11)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用;
    (12)银行手续费;
    (13)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支的、与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
    上述支出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开支标准执行。考虑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业务的特点,对邮电通讯费、资料费可适当放宽标准。外事接待费和会议费应根据外事来访人次、会议的规模和次数,参照有关规定标准,在预算中单独编制并加以说明,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核定。
    下列项目不能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1)从有关机关、事业单位抽调到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用;
    (2)招标代理费;
    (3)其他不应列入项目管理经费的支出。
    七、项目管理费的使用
    1、凡新上项目,省财政厅和省(市)项目办在制订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中应明确项目管理费的额度、资金来源、各级使用比例、使用原则、开支范围、监督管理等内容,并严格按规定执行。
    2、项目管理费应本着“节约、有效”的原则加以使用,专项用于各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机构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有关的支出。项目管理费的具体使用应由各级项目办或者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3、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各级项目办应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各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项目管理费使用预算,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按批复的预算使用。如有不可预见的费用,需增加开支的,由各级项目办报各级财政部门审批后调整年度计划并使用。各级项目办每年年终应编制项目管理费使用决算报告,报审计部门审计。并将审计后的审计报告送一份同级财政部门。当年项目管理费的节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并在收取下年度项目管理费时予以抵顶。
    4、各级项目办应根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实际需要,本着“高效、精干、节约”的原则确定项目管理人员的人数和人员结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其项目管理任务和有关规定标准审核项目管理费预算。
    5、单个项目执行结束后,该项目下收取的项目管理费总额若有节余,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用于项目后期运营管理或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其他用途。
    八、项目管理费报表每半年报一次。每年的7月31日和第二年的1月31日前,各级项目办应向各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1至6月和1至12月份的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管理费报表。
    九、各级项目办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财政和审计部门将依据此办法和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对同级项目办的管理费开支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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