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筹措、使用、拨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 进一步健全在国家宏观调 控下 , 地方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体制 , 把粮食行政首长层层负责制真正落到实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鄂政发 [2002]12 号 ) 和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 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 的有关规定 , 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一) 从 2002 年开始 , 省对市、州、林区粮食风险基金继续实行包干政策。包干基数、包干办法和省与地方筹资比 例维持 1999 年的政策不变。在此基础上 , 为了给省政府确定的 17 个粮食主产县 ( 市 ) 更大的支持 , 从 2002 年开始 , 省 财政适当增加对 17 个粮食主产县 ( 市 ) 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 增加的补助资金不要求地方配套 , 由地方包干使用 , 超支不 补 , 结余留用。
(二)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 , 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 是 : 在中央和省政府政策指导下 , 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 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 以及具体监督管理 办法  确保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  按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  负责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 , 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研究和制定指导性政策  按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  督促固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规定使用粮食风险基金  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 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审计、粮食、农发行 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粮食风险基金的筹措
(一) 应由市、州、林区 ( 以下简称市 ) 和县、市、区( 以下简称县 ) 级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市、县级政府要全 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用预算外资金配套的 , 通过“调入资金”调至预算内列支。市、县级财政将粮食风险基金列入预算时 , 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 26 类 " 政策性补贴支出 " 下第 2603 款 " 粮食风险基金 " 及其第 260302 项 " 省级自筹 粮食风险基金 " 中列支 , 不得从 " 粮食亏损退库 " 科目或其他科目中解决,更不得留有缺口 。
(二)省对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补助款, 按季均衡拨付 , 每个季度的补助资金连同地方上划的配套资金 , 在本季 度 的第二个月底之前拨到各市财政局在市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三) 地方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 , 按季均衡到位 , 每个季度的配套资金要在本季度第二个月 10 日之前拨到省级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四) 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 , 如数结转到下年使用 , 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的配套资金。地方各级财政不得减少下年度粮食风险基金安排。
(五)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 , 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 , 由各级财政部门集中管理 , 经同级政府批准后 , 用于粮食方面的开支 , 但不得 抵顶各级财政应到位的配备资金 , 更不得挪作他用。
(六) 对地方财政特别困难的部分粮食主产区 , 在当年 安排的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按规定足额到位的前提下,如再有缺口 , 对确实无法足额到位的缺口部分 , 继续实行经 批准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办法。在每年年底前 , 先由市级人民 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 再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得的借款 , 由省财政厅直接将资金拨入相关财政局 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三、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一)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要重点向销售环节倾斜 , 由 过去重点补贴储存环节利息费用改为重点补贴销售环节的价 差亏损。地方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 改革粮食补贴方 式 , 将粮食风险基金直接补给农户。
(二)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 省级储备粮油储存利息、费用和轮换价差、轮换费用补贴以及其他省政 府对粮食宏观调控需要的补贴。
1、省级储备粮油储存利息、费用和轮换价差、轮换费用 补贴。储存利息补贴按照省级储备粮油库存值和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据实计算  省级储备粮食储存费用补贴按照原粮每年0.08元/公斤的标准计算  省级储备食油储存费用补贴按照 食用油脂每年 0.4 元 / 公斤的标准计算  轮换价差按轮换品 种、数量和轮进轮出差价计算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补贴 标准视轮换情况具体核定。轮换如有亏损 , 由省财政据实补 贴 , 如有盈利 , 上缴省财政用作以丰补歉。
    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每半年拨付一次 , 直接拨到储存库点。年度终了 , 由省财政厅进行清算。
    2 、省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需要的补贴 , 由省财政按照合理的原则核定补贴标准 , 经省政府批准后 , 负责拨付到位。
(二) 市和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 业销售保护价和定购粮食给予的价差补贴  收购保护价粮食的差价补贴  粮食购销企业因储存地方储备粮所发生合理的 利息费用支出、轮换差价支出 2002 年 3 月底以前收购的定 购粮、保护价粮储存利息和必要的费用开支  改革粮食补贴方式 , 直接对农户的补贴。结余部分 , 用于消化粮食企业新 老财务挂帐本金和利息等粮食方面的开支。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保护价和定购粮食给予的价差 补贴是指粮食购销企业库存中 2002 年 3 月底以前收购的保护 价、定购价粮食 , 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 制定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措施 , 在销售后给予的价差补贴。
2、收购保护价粮食的差价补贴是指省政府确定的 17 个 粮食主产县执行粮食保护价政策后 , 按照保护价粮食数量 , 每斤原粮对农民给予 3 分钱的补贴。
3、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支出是指粮食购销企业保管地方 储备粮食所发生的利息、费用支出。轮换价差支出是指粮食购销企业因对地方储备粮推陈储新所发生的差价亏损。如粮食购销企业轮换地方储备粮发生利润 , 要上缴同级财政用于以丰补歉。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 , 比照省级储备粮的补贴标准执行。轮换价差补贴标准 , 由地方政府确定。
4、2002年3月底以前收购的定购粮、保护价粮储存利 息和必要的费用补贴是指粮食购销企业保管 2002年3月底以前收购的定购粮、保护价粮发生的利息支出和保证粮食安全 储存所必要的费用开支。利息补贴按实际库存金额和当期银 行贷款利率计算 , 据实补贴。保证粮食安全储存必要的费用补贴 , 按照每年每百公斤原粮不超过2元的标准核定。
5 、改革粮食补贴方式 , 直接对农户的补贴是指将粮食流 通环节的补贴改为对粮食生产者的直接补贴。补贴方式或者 按照田亩数 , 或者按照商品粮数量进行补贴 , 具体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6 、粮食财务挂帐本金和利息是指部分地方未消化完的1992年3月底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本金和1992年4月至1998年5月属于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怅和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应由地方负担的利息。
(三) 按照上述补贴范围和补贴方式 , 粮食风险基金的 补贴标准 , 由市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并抄报 省财政厅、计委、粮食局、农发行备案。
    四、粮食风险基金对企业的拨付
(一)粮食风险基金按分级包干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规 定的相关权责拨付。补贴资金必须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 二 ) 粮食购销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的 7 天时间内 ( 节 假日 顺延,下同 ) 向上级财政部门和粮食主管部门报送真实、 准确、完整的储备粮、定购粮、保护价粮、议价粮收购、销售、调拨、加工、损失损耗、溢余和库存统计报表。并按季 向主管财政部门和粮食主管部门提出领款申请。
  ( 三) 粮食购销企业向主管财政部门和粮食主管部门提出领款申请后 , 粮食主管部门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主管财政部门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贴事项的结审核工作 , 并开具拨款通知书 , 如不能拨款的 , 必须答复理由。农业发展银行在收到主管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后 ,必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企业 , 并将回执 通知到主管的财政部门。如农业发展银行因故不能拨款的 , 必须及时通知主管财政部门 , 并解释原因。
(四) 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 , 按政策规定应由企 业享受的补贴资金 , 由企业用于经营和发展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五、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
(一) 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开设、资金到位、 拨付、清算、使用管理和监督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系统内资金归并、汇总、划拨和柜台监督。
(二) 省、市、县三级财政均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 包括代理机构,下同 ) 开设 " 粮食风险基金 " 专户。市级财政在“粮食风险基金 " 专户中 , 还应下设 " 省级补助资金  "、" 市级配套资金  " 和 " 县级往来资金 " 三个明细账 , 分别登记省财政拨付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市级负担的配套资金和所辖县按规定比例配套的上解资金  县级财政在 " 粮食风险基金 " 专户中 , 也要下设“市级补助资金 ” 和 “ 县级配套资金”明细账,分别登记市级财政拨付的 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和县级按规定比例统一筹措到位的配套资金。各级财政部 门不得在其它银行开设 " 粮食风险基金 " 账户 。
    (三)市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在“粮食风险基金 ” 专户中 ,下设 “省级补助资金”、 " 市级配套资金 " 和 " 县级往来资 金 " 三个明细账  县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在 " 粮食风险基金 " 专户中 , 下设 " 市级补助资金 " 和 " 县级配套资金 " 明细 账 , 分别登记上述不同来源的到位资金。
(四)市级财政负担的配套资金 , 由市财政按季均衡于 每季第二个月 5 日之前拨付到本级财政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 的“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市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实际到位资金 , 分别如数登记 " 市级配套资金 " 明细账。
    (五)县级财政负担的配套资金 , 由县财政按季均衡于每季第一个月底之前拨付到本级财政在 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 粮食风险基金 " 专户。 县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实际到位资金 , 分别如数登记 " 县级配套资金 " 明细账。
(六)县级财政按季均衡到位的配套资金 , 于每个季度 第二个月 5 日之前 , 汇付到市级财政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 " 粮食风险基金 " 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实际汇付资金 , 分别如数登记 " 县级配套资金 " 明细账。市级收到县级汇付的配套资金后 , 市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 银行根据实际收到资金 , 分别如数登记 " 县级往来资金 " 明细账。
(七)市级财政于每个季度第二个月 10 日之前 , 将县级 财政和市本级财政按季均衡到位的配套资金汇付到省级财政 在省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 " 粮食风险基金 " 专户 。市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实际汇付资金 , 分别如数登记 " 市 级配套资金 " 和 " 县级往来资金 " 明细账。
(八)省对市级财政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和地方上划 的配套资金 , 由省财政按季均衡于每季第二个月底之前 , 直 接拨付到各市财政局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 " 粮食风险基金 " 专户  市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实际到位资金, 分别如数登记 " 省级补助资金"、 " 市 级配套资金 "和“ 县级往来资金 ” 明细账。
    (九)市级财政收到省拨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及其地方配套资金后 , 于三日内 ( 指接到汇付凭单至汇出资金的时间 , 节假日顺延 , 下同 ) 将所辖县级财政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 和地方配套资金 , 按季均衡直接拨付到各县财政局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市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实际汇付资金 , 分别如数登记 " 省级补助 资金 " 、 "市级配套资金 " 和 " 县级往来资金 " 明细账  县 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实际到位资金 , 分别如数登 记“市级补助资金”和 " 县级配套资金 " 明细账。
 (十) 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达到专户后 , 农业发展银 行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的次日 ( 节假日顺延 ), 将专户资金到位 情况通知到开户单位。
(十一)各级农业发展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汇付凭单后,必须与财政部门下达的拔付补贴资金文件核对,并在三日内将资如数划拨到收款单位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 的“粮食风险基金” 专户或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帐户  如发现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的用途或与拨付补贴资金文件的规定不一致 , 应暂缓划拨资金 , 并自接到汇付凭单的次日通知到开户单位 , 开户单位必须在二日内查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汇付手续。如发现财政部门挪用 专户补贴资金 , 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及其同级财政部门。
    六、粮食风险基金超支的弥补
    (一)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 , 省对各市超支不补 , 节余留用。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包干负责 , 凡出现超支 , 由地方自行弥补。
(二)在年度结束后 , 省财政厅依据各市制定的具体补贴政策和上报的决算 , 测算是否出现超支。对出现超文的市 ,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提出弥补超支办法 , 报省政府批准后通知市级人民政府执行。市级人民政府收到通知后 , 必须在 6 个月时间内筹集资金弥补超支。
    七、 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年报制度
    (一)各市财政局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 , 于次月 3 日前上报省 财政厅 , 并抄报省农发行、省粮食局。
(二) 粮食风险基金年报是本年度的决算报表 , 由各市 财政局负责编报。财政部门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年报要与同级 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协商 , 上报前必须经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年报应在次年第二个月之前上报省财政厅 , 并抄报省粮食局、省农发行。省财政厅收到决算后 , 商省农发行、省粮食局及时审核批复。
八、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一)中央将粮食风险基金纳入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点监管范围。各市、县财政局要积极配合财政监察员办事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省财政厅每年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根据需要确定。
九、罚则
(一)市、县级政府的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政策与省的规定不一致,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农发行提出意见并帮助纠正。
(二)按包干政策规定应由地方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没有足额列入预算,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汇付到省财政在省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中,省按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建[2001]691号文件规定实行扣款。
(三)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用于粮食方面的补贴,否则,省财政将按违纪款的2倍,扣拨粮食风险基金省级补助款。
(四)财政部门应定期对粮食购销企业提供的粮食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核实,如发现粮食购销企业虚购虚销等统计数据不实,套取财政补贴款的,除扣回补贴款外,还应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
(五)对财政部门向粮食购销企业拨付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各级农业发展银行除按照国家规定的金融政策收取利息补贴款外,不得以任何名目和借口扣拨其他补贴款。如不按规定执行 , 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采取经济措施进处罚 , 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如延误专户资金的拨付、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证明或审核意见、柜台监督不严而造成专户资金被挪用或流失 , 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
    (七)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在划拨 " 粮食风险基金 " 专户资金时 , 不得以各种名义和手段收取任何手续费、工本费 、义 务费。凡违反此规定的 , 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发行查实后给予经济处罚 , 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八)在对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查过程中 , 如发现任何 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借口 , 将企业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抽回 , 省财政将如数扣拨对该市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
    (九)对不按时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及年报的地方 ,省财政将以文件形式通报批评。
    十、本办法从2002年开始实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农发行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等部门备案。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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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