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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利川市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发放网络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财政局 文章来源:利川财政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4-25 【


                                             利财发[2004]240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财政分局:
    为了建立我市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发放网络化管理新机制,进一步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行为,现印发《利川市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发放网络化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利川市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发放网络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发放网络化管理新机制,进一步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行为,根据《湖北省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发放网络化管理暂行办法》和“金财工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发放网络化管理是指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对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 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发放网络化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以市为基本单位,以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上收市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直达个人工资帐户为核心,以人员工资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部门联动、管理科学、运转高效、及时准确的人员管理和工资发放保障新机制。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四条 人员工资管理信息系统是横向联通财政、人事、编制、国库、代发银行五个部门,纵向联通省、州、市三级财政部门的财政广域网系统。
    第五条 人员工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在省财政厅“金财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软件和技术标准,采取“先财政系统内部联网,再与国库、代发银行联网,最后与人事、编制部门联网”的步骤实施。
    第六条 为了保证数据安全和网上查询、监控及时快捷,人员及工资数据采取“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即全市人员工资数据在市财政局工资数据库服务器中存放和管理的同时,也在省财政厅信息中心大型服务器中集中存放和管理。市财政、编制、人事等部门通过内网对本地服务器上的人员及工资数据进行查询、监控和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全市财政供养人员通过“利川财政网”查询工资信息。市财政局确保局域网和拨号入网设备安全、通畅,每月月末做好人员及工资数据库的备份和上报工作。人员及工资数据的最短保存期限为5年。
    第七条 纳入人员工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单位和人员范围为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其中:在职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待分流人员、离岗退养人员、无编人员。
    第八条 人员工资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包括:
    (一)单位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所属地区名称、所属行业、列支预算科目、各类编制的核定数、经费供给方式等。经费供给方式分为全额、差额两类。
    (二)人事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名称、部门名称、参加工作时间、职务、工资类型、人员性质、工资发放方式等。人员性质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待分流、离岗退养、无编人员、离休、退休等类型之一。工资发放方式为参与统发、不参与统发两种方式之一。
    (三)工资信息。包括档案工资信息和财政统发工资信息。
    档案工资信息和财政统发工资信息均由基本工资、冲销64元后津补贴、特岗津贴、职务岗位津贴、调整书报费和岗位职务津贴、适当补贴、住房补贴、护理费、交通补贴、地方特岗津贴、其他地方补贴等项目组成;其中:
    1、基本工资。机关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保留工资构成;普通工人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奖金构成;事业人员基本工资由固定工资部分、活工资部分和教护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构成;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由离退休费和离休增发金构成。
    2、冲销64元后津补贴。为1993年工改时中央和省出台的4项补贴政策(其中: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四项,省政府规定的物价补贴六项和福利补贴四项)冲销64元后的保留部分,根据中发[1994]6号文件规定,冲销顺序为“先冲消中央和地方财政已经支出的项目,后冲销其他资金列支的项目”,冲销后,中央规定的物价补贴四项全部冲完,省规定的物价补贴六项和福利补贴四项的余额人月均水平为:州市24.5元、市以下20.5元。
    第九条 人员及工资数据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单位性质、人员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录入计算机,并做到“身份证到人,编制到人”。所有数据要求准确、真实、完整,不得错填、漏填,严禁虚列财政供养人员。我市财政统发工资按州政办发[1994]26号文规定的财政发放工资项目采集相关信息。
    第十条 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信息纳入市级人员工资管理信息系统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章     人员及工资异动

    第十一条 人员及工资异动是指预算单位因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需及时更新相关人员信息及工资数据的过程。
    第十二条 人员及工资异动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按照职能分工,通过内网和统一的工资软件,审核并更新其归口管理的预算单位人员及工资数据;预算科负责乡镇人员及工资数据的更新。
    财政局办公室(网站)负责网络技术支持及网络安全,工资网上发布。
    文教行政科负责工资信息系统数据安全、数据备份、生成银行数据、数据汇总上报,并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的工资统发事宜和工资政策解释。
    各预算单位每月报送财政统发工资表前,将单位当月人员及工资变化情况的相关资料报送对口业务科室,各业务科室及时审核、更新人员及工资数据。在确保财政统发工资表与工资信息系统数据一致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每月末由文教行政科备份工资数据、生成银行数据、汇总上报。每季末为网站制作文本文件在“利川财政网”上发布财政统发工资信息时间。
    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由各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第十三条 人员及工资异动必须经编制部门核定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工资标准后才能更新数据。
    第十四条 人员及工资异动的数据更新有三种方式:一是由各预算单位(乡镇)利用统一工资软件在本单位微机中更新数据,然后通过网络(或软盘)向市财政局报送数据(附相关依据),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后更新数据;二是由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根据预算单位(乡镇)报送的工资异动情况审批表,审核后,录入数据;三是财政、人事、编制部门联网,编制部门利用统一工资软件调整编制,人事部门利用统一工资软件调整工资,通过网络将变更的数据传到市财政局工资信息系统,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后更新数据。根据我市工资网络建设情况,目前市教育系统采取第一种方式更新数据,其它单位采取第二种方式更新数据。

    第四章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
    
    第十五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由预算单位申报财政统发工资表、编制部门核定编制、人事部门核定工资标准、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及程序进行。每年元月份的财政统发工资表预算单位必须送编制部门核编、人事部门核标,日常异动必须经过编制或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单位每月报送财政统发工资表一式三份,财政审核、汇总、盖章后留底一份,送二份给代发银行发放工资。代发银行代发工资后盖章,退单位或核算中心一份。
    第十七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项目按州政办发[1994]26号文规定的财政发放工资项目发放。
    第十八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依法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得列入代扣项目。
    第十九条 所有财政供养人员必须全部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必须全部由市级财政部门将工资资金直接从国库拨付代发银行,通过代发银行直达个人工资账户。对只有信用社的乡镇,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由代发银行转入信用社,信用社直接将工资资金划入个人工资账户。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发工资银行,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代发工资银行一般应为国有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市财政在国库开设工资资金专户,并根据核定的年度工资预算将工资资金逐月按进度从国库和预算外财政专户划拨到工资资金专户。对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全额进入工资资金专户,用于工资发放,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乡镇)或会计核算中心根据银行返回的工资发放清单,按照有关会计规定登记入账。

    第五章     网上查询和监控

    第二十三条 人个信息查询:通过姓名、身份证号码在“利川财政网”上查询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信息、人事信息。
    通过工资信息网络,随时监控单位人员及工资变化情况。
    通过工资信息网络,省、州财政部门掌握并监督工资发放情况。
    通过工资信息网络,保证财政统发工资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各单位应及时报送人员及工资异动信息,市财政部门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按时在“利川财政网”上发布工资信息,通过财政广域网或拨号入网自动将数据上传省州财政信息中心,供上级部门查询和监控。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乡镇)上报人员及工资数据不真实;漏报、多报、少报;以及对离(退)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上报不及时给单位或财政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回损失资金外,并按损失额度的1倍扣发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 代发银行未履行工资代发合同的,财政部门将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其他代发银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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