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政发〔200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中共利川市委、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第一条 奖励原则。
1、突出经济发展原则。引资项目要体现“工业兴市、旅游强市、项目立市”的发展思路,把招商引资的重点放在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壮大市域经济规模上。
2、注重财税贡献原则。引资项目必须注重效益,以实现企业和政府双赢为基本原则,重点奖励投资建成的财税贡献大、带动作用强、容易形成产业链的重大产业项目引资单位和个人。
3、坚持招商选资原则。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节能标准,重点引进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好、污染能耗低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二条 奖励项目。
工业产业类项目;农业产业类项目;商贸流通类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旅游开发类项目;公益服务类项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社会性非职务行为引资和公务性职务行为引资。社会性非职务行为引资是指不是通过职务行为向市外所争取的资金或项目。公务性职务行为引资是指工作部门及公务人员通过本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或个人所在岗位,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的资金或项目。
2、资产拍卖、资源处理、已签约项目或续建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引资性质界定。
社会市场性项目资金。是指市内外机关单位及干部职工、社会各界的引资人争取市外投资者投入本市生产经营性发展项目的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国外资金。
国家政策性项目资金。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争取国家、省、州政府部门投放的财政、银行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对华捐款贷款等通过国家、省、州政府部门投放的资金。国家政策性项目资金争取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二、奖项设置及标准
第五条 招商引资组织奖和特别贡献奖。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或干部职工,给予1—10万元的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给予重奖。
第六条 招商引资个人奖。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结合考虑财税贡献,对项目引资人实行奖励,最高奖励限额为200万元。奖金按下列标准计算:
1、引进以能源、医药、建材、食品加工为主的工业产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6‰给予奖励。
2、引进以烟叶、畜牧、茶叶、药材、林果、蔬菜为主的农业产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6‰给予奖励。
3、引进以旅游开发、星级宾馆、物流超市为主的第三产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奖励。
4、引进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公益性项目(房地产开发除外),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5、引进境外资金投入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的,以当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2%给予奖励。
三、奖励办法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1、申报。招商引资个人奖由引资人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提出奖励申请,未申报者作自动放弃处理。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由引资人签名或签章的奖励申请表;引资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或本单位有效证明;投资者出具的引资证明材料(包括在利川市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项目验资报告材料。此外,以固定资产投资额为计奖依据的,提供引资企业的资金到位凭证和财务报表;以到位资金为计奖依据的,提供资金到位或使用凭证;同一项目为两个(含两个)以上的引资人,还应提交奖金分配的协议书。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认定。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引资人提出的奖励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会同项目相关单位在30日内(节假日顺延)完成核实、认定工作,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招商引资组织奖和特别贡献奖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年度经济工作考评时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兑奖程序。
1、奖金来源。市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实行年度结算,滚动管理,据实兑现。
2、奖励方式。引进的项目或资金如果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励条款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奖。奖金为人民币。
3、奖励程序。以实际投资额为计奖依据的,资金到位并项目实施后,先支付其实际到位资金额应获奖励的50%,待该项目竣工投产后,再支付奖励剩余部分;分期投入的引资资金,按各期到位资金额度分期兑奖。对引进多个项目且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引资人,按单个项目分别给予奖励。根据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市财政局在30日内将奖励资金兑付给引资人。引资人获得奖励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兑奖责任。
奖励申报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因虚假行为骗取奖金的,除全额追回奖金外,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负责申报材料审核认定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因玩忽职守,把关不严,造成引资人套取招商引资奖励者,依纪依法处理。
四、其它事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未涉及的奖励事项,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商定。有关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原利川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相关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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