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政办发[2008]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恩施州酵办发[2008]27号)精神,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利川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利川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照相机、摄影机、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电视机、电冰箱、办公家具及各类专用家具。
    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
    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及其他网络设备)、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电力设备、电梯和起重机、医疗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材、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航测设备、警用器械、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密设备、课桌椅、应用软件、制服。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系统集成、网络、软件开发、工程监理、印刷(单次采购1万元以上)。    、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下、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2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属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20万元以上(属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类和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的,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分采购项目详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无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二)扩大公开招标比重,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对同一采购项目不能化整为零采购,原则上一年内不能采购两次以上。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的,事先需报州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三)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四)凡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了资质要求的工程类项目,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凡国家未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资质要求的项目,项目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20万元以下的,可由采购单位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五)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并有计划的组织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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