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财政局
利财发[2008]35号
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利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利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财政  差旅  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州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  
  利川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0日印发 
利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开支管理,根据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州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恩施州财行发[2007]348号),结合利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交通费(含车船费、飞机费用,下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以及零星杂支(如车船票订购费、长途电话费等)。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交通费在规定的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零星杂支按实凭据报销。
第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座交通工具和住宿,凭据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除特殊情况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其它未按规定等级乘座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座交通工具和住宿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等级 项目 标准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它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
                                              省外   省内   县市  乡镇
州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被聘任或任命的正高级
专业技术人员 软席车 二等舱位 经济舱 按实报销   300    260   120   50
正副处(县)级干部和
被聘任或任命的副高级
专业技术人员 硬席车 二等舱位 经济舱 按实报销   260    200   100   40
其它工作人员 硬席车 二等舱位 经济舱 按实报销   200    150   80    20
注:1、乘座火车Z37/Z38和Z77/Z78次不受硬席车限制
2、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二)出差人员乘座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座飞机。
第五条  交通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分职务,到州外每人每天发放交通补助20元,到州每人每天发放交通补助15元,包干使用。无特殊情况,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补助费。
(二)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交通补助费包干办法:
1、到基层单位锻炼、支援工作、挂职锻炼以及各种工作队。
2、参加会议期间和各种学习、训练班人员。
3、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4、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  乘座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路桥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到武汉期间,原则上在市内驻汉办事机构或对口部门内部招待所住宿,特殊情况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住宿费标准住其它宾馆。
第八条  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接待单位应就近从简安排住宿,不得安排宾馆和饭店;特殊情况需住宾馆和饭店的,必须经派出单位领导批准,且不得超过职级标准。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乡(镇、办)内5元,市内15元,州内20元,省内40元,省外50元。市直单位到都亭办事处、东城办事处、腾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乡不享受出差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包括文艺宣传队)等人员,每人每天补助8元;经组织部门批准挂职锻炼,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州内10元;州外省内15元;省外20元。
第十一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培训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
1、3个月以内:市内5元,州内10元,省内15元,省外20元。
2、3个月至6个月:市内5元,州内8元,省内12元,省外15元。
3、6个月以上:市内4元,州内5元,省内8元,省外10元;寒暑假期间不发。
第十二条  小车司机参加省、州召开的会议期间,会议不安排生活的,除享受出差生活补助外,另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四章  参加会议的差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期间不享受出差伙食补助和报销住宿费用。在途期间的住宿、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订货、招商引资、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小型调查研究、上级通知食宿自理且未收取会务费的,会议期间和在途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凭会议通知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各种会议的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等均应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参加会议的单位也不得在差旅费中列支报销。
第五章  工作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零星杂支,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二)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开支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开支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调动、搬迁期间,经调入单位批准,就近或绕道省亲、参观、旅游等,其停留或绕道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并不得报销住宿费、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同时,正常调动、搬迁也不执行乘车的有关奖励政策。
第六章  职工探亲费
第二十一条  职工符合探望配偶、父母条件的,其往返车(船)费、住宿费按相应职级开支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座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开支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职工探亲途中,必须中途转车(船)并在中转点住宿的,住宿费按标准予以报销。中转住宿超过规定天数(中转点一天)的,超过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探亲期间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绕道参观、旅游等费用,同时也不执行乘车的有关奖励政策。  
第七章  奖励及违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  符合乘坐火车软席车条件改乘硬席座位的,按实际乘座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再给予补助,也不补发软席车车票与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座长途汽车(不含小轿车和20座以下的面包车),由利川←→武汉(仅限利川←→武汉直达),除按自然天数享受伙食补助外,可另一次性发给50元的伙食补助(往返分别计算)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七条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标准合理安排食宿,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将本次出差的费用开支和补助一次结算报销,不得分次报销费用。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市直各单位驻外地常设机构(办事处、联络处、站等),其工作人员驻外期间不得按差旅费开支标准发放补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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